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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黃良傑/高雄報導〕范姓男子與台北網友約炮,在高雄某飯店發生性關係,並攝錄下性愛過程,女子有了男友有意疏遠,范男臉書私訊,揚言傳送影片給她男朋友,還傳訊:「你完全忘了這個影片有露臉對吧」,女子害怕、報警,高雄地院依恐嚇罪判處4個月,可上訴。據了解,去年7月間2人發生關係,還錄下性愛影像,女子害怕影片外流,曾告范男涉嫌加重強制性交、妨害秘密等罪嫌,但經檢方偵查認定,性愛與拍攝應屬自願,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。事過3天後,女子有意疏遠,范男不滿她不願再見面,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,在臉書私人聊天室接續傳送「我直接公開」、「不然我就私訊先送影片給你男朋友了」、「如果你沒做到,我跟你說了,我們的談判就破裂,我會馬上公開所有的東西」、「我很不想也不喜歡威脅妳」、「不要讓我拿影片來跟你講,這樣很傷感情」、「你在不認真回我,我真的會氣到做出傷害你的事情」、「你完全忘了這個影片有露臉對吧」等語詞,使女子心生畏懼。被告雖坦承透過臉書私人聊天室傳這些言語,但矢口否認是恐嚇犯行,辯稱因對方說要南下找他,讓他在左營高鐵站等了2個多小時,但實際上她當時仍在台北,才一時生氣就說要公開影片,沒有要恐嚇她的意思。承審法官認為,性交行為乃極為私密之舉止,如經散佈而為不相關的外人所悉,將令人感到羞恥、痛苦不堪,當被告揚言要公布兩人性愛過程照片、影片,依一般社會常情,確已足使女子感受名譽之事有所威脅,進而心生畏懼,故認定是恐嚇行為,不接受沒有恐嚇意思的說法,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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